农贸政策最新动向!有补贴、有规范,智慧农贸升级持续发力
2023-05-29 09:25:32


农贸市场管理将逐步规范化、标准化

加强信息化应用提上日程


为了适应新形势的变化发展需要, 全国农产品购销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全国城市农贸中心联合会对《农贸市场管理技术规范》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农贸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 21720-2022202351日实施


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


与《农贸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 21720-2008)相比,新标准有以下几个重要变化:


一是加强经营主体规范。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规定,对市场人员管理的构成和职责进行了修改,明确了市场开办者、市场管理者和商品经营者各自应履行的责任。


二是加强分区管理。新增食品摊位分区管理,鼓励熟食、豆制品、酱菜、调味品等直接入口食品采用封闭式环境经营,降低消费者直接接触、蝇虫污染等造成的食品安全风险。


三是加强垃圾分类处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城〔202093号)要求,新增市场和市场经销商垃圾分类要求,鼓励市场合理配置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施。


四是加强塑料污染治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要求,新增对市场和经销商使用包装袋的具体要求,引导农贸市场规范和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


五是加强信息化应用。适应目前行业发展需要,新增信息化设施设备要求,支持农贸市场对购销数据、人员档案、价格统计、商品溯源等都进行信息化处理,强化综合管理和信息追溯能力。


标准实施意义


立足新发展阶段,《农贸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21720-2022)的发布和实施将更好地适应常态化疫情防控需要,有效提升科学建设和规范管理水平,进一步增强服务保障民生能力。


一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障。明确市场经营行为及经营环境等要求,为规范市场交易秩序奠定基础,引导农贸市场构建公平、安全的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是提升市场保供水平。通过规范市场经营管理,进一步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优化资源配置,有效提升终端市场生鲜农产品供应能力及水平,更好地满足广大消费者对美好生活的需求。


三是增强市场应急能力。对市场经营环境、实施设备、经营管理等规范要求,提升各经营主体运营管理能力,减少风险隐患。引导农贸市场健全应急管理各项预案,提升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四是促进市场高质量发展。明确具体的信息化设施设备要求,为农贸市场数字化转型发展等提供指引。更加注重文化建设,鼓励农贸市场建立教育培训制度,注重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储备,创建文明规范的市场环境。



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追溯体系衔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衔接工作的通知


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问题接作了如下具体衔接: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平台)建设与管理,支持引导产地生产经营主体积极实施信息化追溯管理,规范主体注册及产品追溯信息,同时按要求推进部省信息共享,构建系统内追溯“一张网”,并积极探索与市场监管部门系统(平台)对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引导辖区内的农批市场主动实施信息化追溯管理,推动将农批市场入场销售者主体信息、食用农产品进货信息、交易信息等实施电子信息归集管理,已建设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省级系统(平台)的,要在覆盖辖区内农批市场追溯信息的基础上,主动探索追溯链条向前端生产环节和后端零售市场、餐饮单位、学校食堂等食品经营单位的拓展延伸。


一、督促指导食用农产品生产者规范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或检测结果等批批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如实做好开具记录,记录至少保存二年。要通过设立区域或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站点,为农户提供质量安全控制技术指导、农产品快速检测、承诺达标合格证打印等服务,鼓励农户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要对蔬菜(含人工种植的食用菌)、水果、茶鲜叶、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等实施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对其他食用农产品鼓励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二、督促指导食用农产品收购者收取、保存和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督促从事食用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通过拍照、留存原件或复印件等方式保存至少二年。对其收购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依据收取保存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或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并根据收购后的自我质量安全控制或检测结果等,批批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如实做好开具记录,记录至少保存二年。


三、健全完善市场开办者入场查验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从事食用农产品交易的集中交易市场(包括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依法依规全面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对进入市场的食用农产品加强入场查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农批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查验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和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凭证。对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禁止入场销售。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须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四、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企业和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依法依规全面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采购的食用农产品加强进货查验,鼓励优先采购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采购按照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查验相应的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主动接受市场开办者的入场查验和对食用农产品的抽样检验,对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按规定做好处置。鼓励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主动展示承诺达标合格证。


五、加强通过网络交易平台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督促指导通过网络交易平台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产品收购者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并主动在网络交易平台展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依法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管理,指导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平台上食用农产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鼓励入驻平台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在首页或产品销售页面显著位置展示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信息。


六、建立承诺达标合格证问题通报协查机制。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对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收取、保存、查验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建立通报协查机制。农业农村部门通过风险监测、监督抽查等手段,对开具了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开展跟踪检查,发现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具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存在虚假信息或者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合格等问题,应及时将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流向信息通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监督检查、抽检发现承诺达标合格证存在虚假信息或者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合格等涉及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问题,应当及时通报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查处;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按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时移交有权管辖机关查处。相关调查处理结果要及时反馈市场监管部门。


七、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衔接。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平台)建设与管理,支持引导产地生产经营主体积极实施信息化追溯管理,规范主体注册及产品追溯信息,同时按要求推进部省信息共享,构建系统内追溯“一张网”,并积极探索与市场监管部门系统(平台)对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引导辖区内的农批市场主动实施信息化追溯管理,推动将农批市场入场销售者主体信息、食用农产品进货信息、交易信息等实施电子信息归集管理,已建设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省级系统(平台)的,要在覆盖辖区内农批市场追溯信息的基础上,主动探索追溯链条向前端生产环节和后端零售市场、餐饮单位、学校食堂等食品经营单位的拓展延伸。



中央财政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

加快农产品冷链设施建设


去年5月,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支持加快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 进一步促进冷链物流发展的通知》 (财办建[2022] 36) ,以促进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为重点,支持加快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经组织地方申报和专家评审,将天津、黑龙江、江西、湖南、四川、贵州、云南等7个省列入2年政策支持范围。针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主要支持方向包括:增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冷链流通能力、完善农贸市场等零售终端冷链环境、统筹支持农产品市场保供。


获得政策支持的7个省市,从去年开始都已启动了相关的项目申请方案,具体的申报条件及补助办法可在相应省的商务厅查看,据不完全统计去年部分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获得了20万到500万不等的资金支持,今年,云南、贵州等省已相继启动了今年的项目申请工作。


省商务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申报的通知


各市(州)商务局,各重点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效益,加强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现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加快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 进一步促进冷链物流发展的通知》(财办建〔202236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服务业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建〔202237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39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就2023年度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内容


(一)支持重点


1.支持解决冷链物流的“痛点”项目。支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以解决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不平衡、设施不好用、运营不专业等问题为导向,进一步加强支撑、作好引导,为促进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2.支持带动产业发展的“特点”项目。支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以推动地方特色产业发展为基础,针对贵品出山的公铁水空通道及综保区、特殊监管区等物流关键节点,开展农产品冷链物流补短板项目建设,推动商贸物流领域协同发展。


3.支持保供微利惠民的“重点”项目。支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以保本微利、保障民生为支撑,解决“惠民生鲜”体系建设中遇到的市场调节失灵、企业运营成本过高、农民市民红利难享等问题,确保各时段农产品供应充足、品类丰富、价格实惠。


(二)支持方向


1.增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冷链流通能力。在集散地、销地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冷链流通基础设施改造升级,鼓励建设公共冷库、中央厨房等设施,加快绿色、高效、低碳冷藏设施应用,完善物流集散、加工配送、质量安全等功能,增强流通主渠道冷链服务能力。


2.提高冷链物流重点干支线配送效率。在销地支持农产品流通企业、冷链物流企业等改扩建冷链集配中心和低温配送中心,集成流通加工、区域分拨、城市配送等功能,提高冷链干线与支线衔接效率。推广可循环标准化周转箱,促进农产品冷链物流各环节有序衔接。


3.完善农产品零售终端冷链环境。在城市供应链末端支持连锁商超、农贸市场、菜市场、生鲜电商等流通企业,完善终端冷链物流设施,进一步增强冷藏保鲜等便民惠民服务能力。推动建设改造前置仓等末端冷链配送站点,鼓励配备移动冷库(冷箱)等产品,提高冷链物流终端配送效率。


4.统筹支持农产品市场保供。可根据市场保供实际情况,支持2022年以来承担相关农产品市场流通保供任务的冷链物流企业,对相关主体在承担保供任务中发生的运费、保供储备、冷链、防疫以及供应链中断恢复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补贴。


5.其他重点工作方向。支持惠民生鲜、电商云仓、高成长企业等补齐冷链短板等项目建设,鼓励现有国资平台公司聚合现有各类要素资源,畅通“线上+线下”融合销售渠道,支持现有云仓、高成长企业改造提升冷链基础设施和管理水平,推动增设生鲜自提柜、箱式移动售卖车等可移动商业零售设施,通过线上下单、线下提货等运营模式,确保农产品流通全程不断链。


二、工作程序


(一)组织企业申报。各市(州)商务局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2023年工作方案,组织本辖区企业开展项目申报工作并按照农产品供应链项目管理指南要求组织项目遴选推荐工作。各市(州)推荐申报项目数量最高不超过15个,并同步通过贵州省商务厅项目信息系统填报相关项目信息,于526日前将市(州)申报材料、企业申报材料、项目清单、党组会纪要等材料装订成册后报送至省商务厅,逾期报送视为放弃本次申报。


省属国有大型企业及其子公司,可直接向省商务厅申报供应链项目,参照本通知准备好申报材料后于526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省商务厅,逾期报送视为放弃本次申报。


(二)组织项目评审。省商务厅将在市(州)商务局、国有大型企业申报工作方案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支持金额将依据“工作基础、发展指标、绩效评价”等因素确定。商务部认定的全国商贸物流重点联系企业的项目优先支持。


(三)下达补助资金。省商务厅根据评审结果,结合有关市州工作基础、发展指标、绩效评价等因素,商省财政厅下达政策资金至市(州)商务局,市(州)商务局按照评审结果和工作进度,拨付相关资金至项目实施单位。


(四)实施考核评价。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部门,督促项目开展中期及年度自评。


三、项目支持原则


(一)支持方式。各市(州)商务局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39号)规定方式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和单位采取财政补助、财政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予以支持,合理加快资金进度,按照“菜单式、全公开、可追溯、问绩效”的方式管理。


(二)项目实施期限。2023年拟支持项目实施期限,需在202311日已动工,20241231日前竣工的范围内,本次申报将重点支持改扩建、提质增效项目。


(三)严格资金监管。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39号)进行资金管理,相关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楼堂馆所建设,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


四、项目申报要求


(一)申报企业条件


1.项目必须符合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支持方向。


2.项目单位应为在贵州省境内注册成立的独立企业法人,对纳入统计部门社会消费品零售统计工作优先支持。


3.项目单位属企业法人的应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银行信誉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4.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提供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完成的各项许可事项,新建项目的整体工程量需完成30%以上。


5.凡接受专项资金支持的地方和企业,须按要求接入全省数字化冷链物流信息平台,填报项目相关信息数据,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法保护信息安全。


其他申报条件可由市(州)商务局根据地方实际进行补充,对于已获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或安排支持。


(二)企业申报材料


1.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推荐文件及意见。


2.申报材料要求


1)封面;


2)项目申报表和承诺书(附件234);


3)《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3.申请对项目进行财政补助、财政贴息、以奖代补的,应编制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


1)项目申报单位概况;


2)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总投资和资金来源、建设工期及实施计划、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及现场照片等)。


3)项目具备的服务业特性及创新性的说明。


4)项目建设方案。(项目可行性、必要性和投资效益论证情况;)


5)项目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6)项目财务分析、经济分析及主要指标。


7)项目开工前必须完成的相关许可完成情况。


4.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具体如下:


1)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2)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3)项目开工前必须完成的相关许可情况;


4)最近三年经第三方审计通过出具的项目单位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自有资金(如银行存款)的证明材料。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资料须包括首页,第三方资质页、盖章页,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对于提供银行存款证明材料的,需提供项目申报时间节点前连续四个月份的资金证明材料。已开工项目还需要提供已完成投资额的证明凭据(包括发票、工程款支付凭证、银行票据回单)及合同等。


5)企业的信用中国查询结果截图,法人的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查询结果,并加盖公章。


6)项目单位未获取其他同类中央财政资金的声明文件。(原件)


7)项目单位对相关申报内容及附件真实性、合法性的声明(原件)。


8)项目单位未列入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黑名单”的声明(原件)。


9)项目单位对拟开工项目的开工建设承诺书(原件)。


其他申报条件可由市(州)商务局根据地方实际进行补充。


(三)市(州)商务局申报材料


各市(州)商务部门指导项目单位认真编写申报材料,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并对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审核重点包括: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支持范围、是否获得其他中央财政性资金,项目单位是否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报投资是否符合安排标准,项目是否完成审批(核准、备案)和相关前期手续,项目是否落实除拟申请本专项之外的其他资金等。同时,编制市(州)商务局申报材料,主要内容应包括:


1.封面;


2.项目绩效表和承诺书;


3.市州工作方案,包括全市(州)农产品流通、冷链基本情况,项目规划布局、实施目标,重点支持方向及内容,资金安排计划,资金项目管理制度、日常监督机制等内容;


4.项目汇总表(附件5),包括项目名称、企业名称、申报方向、建设内容、目前项目进展情况、起止时间、总投资、拟支持金额、项目联系人及电话;


5.其他能证明市(州)商务局商贸流通工作成效的补充材料。


请按照顺序制定申报材料(纸质版五份,电子版一份),编写页码后装订成册,封面列明申报单位、联系方式、申报方向等基本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统筹协调。各市(州)商务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顶层设计和工作协调,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工作方案、下发申报通知评选支持项目,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完善项目管理。各市(州)商务局要认真履行本辖区的遴选、申报、评审、执行、验收、成效评估等职能,完善项目遴选程序、规范项目评选流程,实时掌握辖区项目执行情况,形成闭环管理。


(三)强化日常监管。可引入审计或监理咨询等独立第三方,参与决策监督,加强资金和项目审核,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各市(州)商务局应在每月5日前,向省商务厅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四)强化绩效考核。各市(州)商务局请于202312月底前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中期自评,于202412月底前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终期自评。对未通过中期评价或最终绩效评价的,将视整改情况确定是否收回资金。


(五)做好宣传推广。各市(州)商务局要及时跟进工作进展情况,总结发现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重点总结机制创新、政策创新、模式创新等经验成果,加大典型案例宣传和推广力度,扩大政策效果,推动工作成效由点到面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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